top of page

認識我們>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人民團體法第四十一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名稱為宜蘭姊妹市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推動宜蘭市與國際姊妹市(以下簡稱姊妹市)的交流。 

第  四  條  本會以宜蘭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宜蘭縣宜蘭市神農里 14 鄰復興路 68 號。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辦理宜蘭市與姊妹市各項交流活動。 
二、促進宜蘭市與其他國際城市簽署姊妹市協議。 
三、維繫宜蘭市與姊妹市日常聯繫溝通業務。 
四、會員聯誼活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辦理宜蘭市與姊妹市各項交流活動。
二、促進宜蘭市與其他國際城市簽署姊妹市協議。
三、維繫宜蘭市與姊妹市日常聯繫溝通業務。
四、會員聯誼活動。

第  七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宜蘭縣政府。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二、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九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一 條  會員如有以下情事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  
         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
二、未繳納會費逾 2 期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五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監事 3 人,由會員選舉之,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
         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長。
三、罷免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及會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3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會長。會長得指定一位常
        務理事為副會長。會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會長因事不能執
        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理之,副會長同時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則由常務理事代理。會長、常務理事出缺
        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監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置常務理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
         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
         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會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
        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
        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會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現任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會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
        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之
        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或舉行聯席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
        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5,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 1,000 元。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及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
       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
       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
       基金收支表,送監事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
       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宜蘭市公所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核准立案後,章程、選任職員簡歷
       冊或負責人名冊如有異動,應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bottom of page